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林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碧惠 、健庭營造有限公司、 徐敏凱 、紫竹寺、 林仰松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