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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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2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謝世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821元,及其中65,475元部分,自民國96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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