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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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楊亞蓓 即 顏雪紅 之繼承人
柯宥安 即顏雪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