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蔡宗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定執行刑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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