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間犯恐嚇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二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九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檢具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二號判決書前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