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劉育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6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61號函暨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