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聲字第129號
抗 告 人 乙○○
            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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