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鄭傑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2張,業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8月4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6年8月10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2│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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