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家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異議人即聲請人 戴國強 相對人 戴成英
戴松明 戴池英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101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各審級卷宗後,核定應徵之訴訟費用為:一審24,760元,第二審26,745元,發回前第三審30,606元,合計確定訴訟費用額共82,111元。又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應負擔十分之七,其餘由異議人即聲請人負擔,為此,本院於上開裁定中命聲請人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24,633元。惟查台灣高等法院前以「97年度家上字第7號」受理兩造之上訴案件後,聲請人已依該院97年5月30日核發之民事裁定,於97年6月10日以郵政匯款方式,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此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正本乙紙為憑、茲以本院在前開裁定中,就聲請人己補繳13,050元裁判費之事實漏未審酌,並未從聲請人應繳納之24,633元中予以扣抵,本院計算本件聲請人應繳納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顯然有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聲明異議,而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三、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1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相對人戴成英、戴池英、戴松明前向本院對聲請人戴國強提
起分割遺產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5年度家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相對人戴成英、戴池英、戴松明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嗣兩造間之分割遺產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嗣本院於本案訴訟確定或終結後,向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先前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並以101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裁定:「原告(即相對人)戴成英、戴池英、戴松明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即聲請人)戴國強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節,亦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因獲准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第一審、第二審、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應負擔24,633元,洵堪認定。
㈡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提起附帶上訴
,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乙節,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等件在卷為憑,固堪信為真實,惟經本院調閱上開相關卷宗觀之,聲請人就分割遺產訴訟,未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在案,是聲請人已預納之附帶上訴裁判費部分,則與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無涉,自非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之。從而,聲請人主張本院101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民事裁定漏未將其已預納之附帶上訴裁判費13,050元,自聲請人應繳納之24,633元扣抵等情,與前揭法條規定有違,所認尚有誤會。聲請人應另循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或其他應行之途徑以為救濟,附此敘明。準此,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核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