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8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徵收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881號聲請人 陳庭修
陳能島 陳漢鄉 陳建順 陳雅萍 陳洋洲 陳義夫 陳桂李 陳月燕 陳亮為 許秀雀 陳亮傑 陳亮宇 陳亮融 陳明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地上物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5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上物徵收事件,經本院96年度判字第163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確定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3年度裁字第551號再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原判決係於民國96年9月13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可稽。聲請人於103年6月6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距原判決確定時,已逾5年,依前開規定,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闕銘富法官楊得君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