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4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林郁婷

被告 周立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受理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因被告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准予更生,認有法定停止訴訟事由,而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於更生執行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據原告陳報,被告提出之更生方案業經法院認可確定,本件已無續行訴訟必要,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依職權原裁定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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