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4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周立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受理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因被告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准予更生,認有法定停止訴訟事由,而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於更生執行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據原告陳報,被告提出之更生方案業經法院認可確定,本件已無續行訴訟必要,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依職權原裁定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