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10,000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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