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聲請人 莊財貴

相對人佛教靈宗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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