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聲請人 莊財貴
相對人佛教靈宗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郁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聲請人 莊財貴
相對人佛教靈宗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