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湧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簽發之以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興分社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金額新台幣肆萬零玖佰貳拾元,第JF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新生報第十三版部分影本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木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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