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宜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2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宜群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本院勘驗報告1份【註:因遍查偵卷卷內資料,未見聲請所指被告所稱之《聽他女兒的話,好好聽啦,》,故而勘驗告訴人提供之手機錄影檔案,以釐清案情之需;並就此所載為刪除,附帶敘明】」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他人公然為非屬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者而言。至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經查,被告於上址社區頂樓陽台處,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當眾對告訴人說出聲請所指之言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及一般合理之人認知,此行為客觀上將使告訴人受辱難堪、羞憤,自足以貶損告訴人社會之人格評價,而屬侮辱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雖有如聲請所指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因公然侮辱罪之法定本刑為拘役或罰金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與累犯要件未合,不應論以累犯,附帶說明。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因社區事務迭有爭執,竟以如聲請所指之言語侮辱告訴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或獲取諒解,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2758號被告陳宜群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宜群(綽號「 小任 」,所涉傷害罪嫌,另行提起公訴,所涉恐嚇等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傷害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80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定有期徒刑1年1月,連同上開有期徒刑5月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2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7年5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與同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寶佳臻峰公寓大廈」住戶之 林明樺 (所涉傷害罪嫌,另行提起公訴),因社區事務迭有爭執。緣於110年5月7日19時許,「寶佳臻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B棟R樓召開會議,2人於會議中發生爭執,陳宜群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20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上址社區頂樓陽台處,當眾辱罵林明樺「吃軟飯」、「好好聽 周哲宇 ( 音同 )他的話啦,聽他女兒的話,好好聽啦,底下盤子舔乾淨一點啦」等語,足生貶損林明樺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林明樺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宜群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明樺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手機蒐證錄影檔案暨翻拍照片(參卷第26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宜群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檢察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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