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許緩 即 陳再清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0,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30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8,808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