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租賃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4號上訴人粉鑽卡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宇凡 被上訴人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宇凡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修繕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公司設籍部分為10萬元、新設電錶部分5萬元、金錢請求10萬元,合計為30萬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