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靖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五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