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8號聲請人 寇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正本、與相對人關係親疏之釋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全部,所有資料均不遮掩,含他項權利部)。
(四)陳報被繼承人有無遺債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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