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93號、103年度執字第9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許志豪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等先後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見執行卷第5頁),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就其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附表:受刑人許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判2次)│有期徒刑6月(判2次)│├────────┼───────────┼───────────┼───────────┤│犯罪日期│98年12月23日│98年11月25日、│98年12月9日至同月10日││││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6066、8284│99年度偵字第6066、8284│99年度偵字第6066、8284│││、13620、14281、14282│、13620、14281、14282│、13620、14281、14282│││、14283、14284、15768│、14283、14284、15768│、14283、14284、15768│││、16277、16692、17052│、16277、16692、17052│、16277、16692、17052│││、17528號│、17528號│、175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997號│99年度訴字第2997號│99年度訴字第29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570號(│102年度執字第5570號(│102年度執字第5570號(│││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判3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判3次)│├────────┼───────────┼───────────┼───────────┤│犯罪日期│98年12月9日至同月16日│98年12月9日│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3日、98年12││98年12月23日、│││月22日││98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6066、8284│99年度偵字第6066、8284│99年度偵字第6066、8284│││、13620、14281、14282│、13620、14281、14282│、13620、14281、14282│││、14283、14284、15768│、14283、14284、15768│、14283、14284、15768│││、16277、16692、17052│、16277、16692、17052│、16277、16692、17052│││、17528號│、17528號│、175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997號│99年度訴字第2997號│99年度訴字第29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570號(│102年度執字第5570號(│102年度執字第5570號(│││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判38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判9次)│├────────┼───────────┼───────────┼───────────┤│犯罪日期│98年10月1日至98年12月│98年3月10日│98年3月11日至98年6月19│││25日(38次)││日(9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6066、8284│99年度偵字第6066、8284│99年度偵字第6066、8284│││、13620、14281、14282│、13620、14281、14282│、13620、14281、14282│││、14283、14284、15768│、14283、14284、15768│、14283、14284、15768│││、16277、16692、17052│、16277、16692、17052│、16277、16692、17052│││、17528號│、17528號│、175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997號│99年度訴字第2997號│99年度訴字第29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570號(│102年度執字第5570號(│102年度執字第5570號(│││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判83次)│有期徒刑2月(判14次)│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3月3日至98年8月│98年3月13日至98年8月│99年4月28日│││(83次)│(14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6066、8284│99年度偵字第6066、8284│100年度偵字第2194號│││、13620、14281、14282│、13620、14281、14282││││、14283、14284、15768│、14283、14284、15768││││、16277、16692、17052│、16277、16692、17052││││、17528號│、175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997號│99年度訴字第299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102年7月1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102年8月13日│││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570號(│102年度執字第5570號(│102年度執字第1915號│││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9日至同年6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84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5月30日│││日期│(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5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