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所為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定。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
688號、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附表「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下合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且伊請求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相對人並未有異議即表示相對人同意伊精神補償費之請求而非顯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顯有不備理由之違法,故原確定裁定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裁定不備理由之違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理由,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司法院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背等情,依首揭說明,自難謂已依法表明再審事由。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
編號聲請再審案號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01111年度聲再字第3604號111年5月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83號02111年度聲再字第3605號111年5月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84號03111年度聲再字第3606號111年5月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85號04111年度聲再字第3607號111年5月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86號05111年度聲再字第3608號111年5月4日111年度救字第204號06111年度聲再字第3609號111年5月4日111年度救字第205號07111年度聲再字第3610號111年5月4日111年度救字第206號08111年度聲再字第3611號111年5月4日111年度救字第207號09111年度聲再字第4127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78號10111年度聲再字第4128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79號11111年度聲再字第4129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80號12111年度聲再字第4130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81號13111年度聲再字第4131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82號14111年度聲再字第4132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83號15111年度聲再字第4133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84號16111年度聲再字第4134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85號17111年度聲再字第4135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86號18111年度聲再字第4136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87號19111年度聲再字第4137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88號20111年度聲再字第4138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89號21111年度聲再字第4139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90號22111年度聲再字第4140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91號23111年度聲再字第4141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92號24111年度聲再字第4142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93號25111年度聲再字第4143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94號26111年度聲再字第4144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95號27111年度聲再字第4145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96號28111年度聲再字第4146號111年5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1397號29111年度聲再字第3319號111年4月25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46號30111年度聲再字第3320號111年4月25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47號31111年度聲再字第3321號111年4月25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48號32111年度聲再字第3322號111年4月25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49號33111年度聲再字第3323號111年4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385號34111年度聲再字第3324號111年4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386號35111年度聲再字第3325號111年4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387號36111年度聲再字第3326號111年4月25日111年度救字第3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