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0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0259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真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英珍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宋英珍之薪資,惟第三人慧儀(股)公司登記地在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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