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11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

被告 廖承泰廖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本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上訴理由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經本院許可後,方得上訴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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