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50號聲請人張○凌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弄00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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