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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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4482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固定有明文。然查,被告甲○○於民國98年2月16日業以被告身分入臺灣臺北看守所,現尚在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於98年2月18日繫屬本院時,難認被告有逃匿情形,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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