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97號上訴人 黃秋香 即源豐行
田慶龍 被上訴人 徐子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勞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萬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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