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301號聲請人 漆素瓊 相對人 王富田
王建評 張方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5,27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依上開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323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王富田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0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遂確定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地政規費4,270元,合計5,27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在卷可憑,是以,依上開確定裁判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27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