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4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啓参具保人何癸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癸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何啓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