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金上更(二)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金上更(二)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上更㈡字第5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上訴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勳 訴訟代理人 游明勳 被上訴人 張文儀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黃永祥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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