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903號

原告 連珮如

被告 施柏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90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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