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他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他字第153號原告 楊燕真 被告堤麥策略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瓊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其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884元(含資遣費2萬5,538元、特休未休工資2,700元、預告工資1萬8,000元、失業給付差額1萬2,960元、國民年金保險費及健保費損害1,686元),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2,551元(提撥勞工退休金),此部分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1,0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此就前開請求給付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裁判費,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41元【計算式:1,000×(2,700+18,000+22,551)/83,435×1/2=
259】【1,000-259=741,四捨五入至整數】。原告暫免繳之裁判費為259元。依判決訴訟費用負擔,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計算式:259×0.02=5),被告應負擔原告暫免繳之裁判費為254元(計算式:259×0.98=254),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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