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郭柏毅 被告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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