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聲請人 蕭惠蓉
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㈠聲請人前雖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
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調解不成立後,迄至112年7月18日始向本院聲請清算,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㈡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未記載最大債權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之之名稱、地址、債權數額、債務種類等資料,應對此補充說明,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應提出聲請人父親「 蕭朝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應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㈤應說明債務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應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聲請清算前5年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號(獨資或合夥)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應說明聲請人擔任該事業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聲請人對該事業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
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收入切結書】;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㈧聲請人應詳實說明所積欠債權人「 張建偉 」借貸目前還款狀
況,並提出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現存債務數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親蕭朝棟之扶養費2,000元,惟未記
載扶養義務人為若干。應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若有,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㈩前置調解聲請狀之財產目錄欄稱「台南市○○區○○○街000號8樓房屋業經拍定」等語,應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每月收
入3,000元(國民年金)顯不足聲請人自陳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含扶養費)17,965元,則聲請人就不足額部分,金錢來源為何?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1
09年、110年於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均領有租賃所得及營利所得,應說明為何得領有該二筆所得?目前是否仍持續領取?並提出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
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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