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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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李玉良 、丙○○、乙○○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七三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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