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77號原告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告 謝昌銓 被告 彭雨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彭秀麗 應將被告謝昌銓所有座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6年5月16日設定登記之
120萬元抵押權予以塗銷。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據,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低於擔保債權額時,則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斷。查本件設定擔保債權額為120萬元,又關於供擔保之系爭土地,因於起訴時並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故就供擔保之系爭土地,依10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6,90
0元計算,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82萬6,275元【計算式:6,90
0元/平方公尺×(499+968+928+479)平方公尺×1/24(權利範圍)=82萬6,275元】,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可稽。
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土地總價額核定為82萬6,27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980元,原告尚應補繳6,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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