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陳億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計算書):
┌──────────────────────────┐│計算書│├────────┬────┬───────┬────┤│項目│支出人│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聲請人│25,750元││├────────┼────┼───────┼────┤│合計││2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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