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美倫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昱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美倫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昱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