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甲○○因竊盜、恐嚇取財、強盜、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嘉雄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1.7.2至92.2.1│91.11.12至91.11.2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4832號│92年偵字第1055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易字第126號│92年上易字第1355號││實│││││審├──────┼──────────┼──────────┤││判決日期│92.8.27│92.11.14│├─┼──────┼──────────┼──────────┤││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易字第126號│92年上易字第13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9.19│92.11.14│├─┴──────┼──────────┼──────────┤││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2年執字第1384號│92年執字第1713號│└────────┴──────────┴──────────┘
均於苗栗分監執行中┌────────┬──────────┬──────────┐│罪名│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92.1.15│92.1.1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403號│92年偵字第40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少連上訴字第74、│93年少連上訴字第74、││實││75號│75號││審├──────┼──────────┼──────────┤││判決日期│94.4.27│94.4.2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台上字第3860號│94年台上字第38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7.21│94.7.21│├─┴──────┼──────────┼──────────┤││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501號│94年執字第1501號│└────────┴──────────┴──────────┘
苗栗分監執行中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