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有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玖佰
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