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有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玖佰
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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