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8號債權人 何明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雅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釋明資料,若車主非
債權人何明憲,請具狀更正以車主為請求人暨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