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5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84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品臻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彥志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板橋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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