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永勝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13日│109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375號│字第171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13│109年度沙交簡字第33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5日│109年5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13│109年度沙交簡字第336││││號│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7日│109年6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303號│109年度執字第89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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