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667號債權人 劉宗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莫國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兩件(請提出載有債權人及債務人姓名、地址之聲請狀,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未載)。
三、請釋明利息得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四、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估價單載真善美,非債務人莫國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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