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 黃柏凱 被上訴人 黃秋吉
張宏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