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6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國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洪國順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國順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洪國順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有本院民國114年3月19日訊問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洪國順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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