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6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國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洪國順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國順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洪國順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有本院民國114年3月19日訊問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洪國順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