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坤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14、815、816、2047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坤柜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14、815、816、20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於上開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41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14、815、816、20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8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1白色結晶6包(總重7.030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7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457號卷頁183)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457號卷頁181)2粉末1包(合計淨重1.33公克,驗餘淨重1.30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550號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9070號卷頁165)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9070號卷頁163)3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毛重0.63公克,總淨重0.371公克,驗餘總毛重0.62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卷頁155)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卷頁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