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原   告  張李秀瓊
被   告  黃軒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軒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調解不
成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43,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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