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文書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永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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