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曾經本院發佈通緝,經緝獲到案,由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回在案,
二、茲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期間復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拘提仍未到院,且被告並未在監在押,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在卷,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