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九五號
受罰人 林頌虔 右受罰人因上訴人丁○○、乙○○、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頌虔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義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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